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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必备|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你知道多少
编辑 :马来西亚拉曼大学发布时间:2024-07-17

  法律体系是比较法中用来对各种法律进行划分的概念,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要素的一类法律制度的总和。

  历史上重要的法系包括英美法系、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中华法系等。其中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一般被认为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但这两大法系在当今也多有交流与融合之处。而社会主义法系虽然是在前苏联的影响下诞生,可依旧是以欧陆法系为基础制订的。

  01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一种由英格兰古代开始发展而成的法系。

  以英国为首的,以及诸多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或英联邦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地,采用这种法系。

  香港在主权移交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采取普通法制度,而主权移交后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理论上继续使用普通法。

  英美法系特点

  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强调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二、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有着“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三、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具有造法的作用。

  四、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但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02欧陆法系

  欧洲大陆法系称之为“欧陆法系”。这个法系现时主要由欧洲大陆的国家(例如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葡萄牙等)及其他受上列国家影响的国家或地区例如日本。

  欧陆法系在英文中一般称为civil law system,主要历史渊源是古时罗马帝国的法律,其后在欧洲中世纪的后期(即文艺复兴以前,约12至15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又再度受到重视。到了十八世纪,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法典,尝试列出各种法律分支的规范。

  中国民法体系主要受到德国、法国和前苏联的影响,并以数个欧陆法系国家之法律作为参考立法。如已于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同时参考了《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

  大陆法系特点

  一、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

  二、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三、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四、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03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主要属于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法律为基础,即判例的使用。马来西亚法律也同时基于其他英美法系司法管辖区,即澳大利亚和印度。马来西亚刑事诉讼程序是基于印度刑法的形式而成。合同法也是采用印度的法律模式。但马来西亚土地法却是基于澳大利亚托伦斯制度。

  马来西亚的法律制度依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1条文1A款实行双司法系统制度,并可分为两大类,即:

  ·英美法系(适用于马来西亚全国范围内)

  ·伊斯兰教法(仅适用于穆斯林生活事务)

  马来西亚宪法第121条第1A款规定了该国的双司法系统制度。此外,联邦宪法第3条也规定,伊斯兰法律属于各州法律的范畴。伊斯兰法律以伊斯兰教法为依据,相关法院被称为伊斯兰法院或回教法院。从整体来看,伊斯兰教法在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非常小,即它仅适用于穆斯林。在民事法方面,伊斯兰法院管辖权包括部分的个人法律事务,例如婚姻、财产继承权和叛教等。一些州属还制定了伊斯兰刑事法,例如《1993年吉兰丹回教刑事法》,然而,这些刑事法的管辖范围仅限于罚款金额不能超过5000令吉,及监禁不超过3年的案子。在2007年8月,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曾建议以伊斯兰教法取代目前在马来西亚使用的刑事法典。

  马来西亚的法庭是司法系统的一部分。作为司法机构的一部分,马来西亚法庭结构和马来西亚法院等级制度规定了每种法庭的司法权。法庭分为两种类型: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初审法庭包括推事法庭、地方法庭和高等法院。而上诉法庭包括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

  推事法庭

  马来西亚推事法庭审理索赔金额不超过RM 100,000-00的民事案件。此外,他们还审理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的刑事案件。

  地方法庭

  马来西亚地方法庭。他们可以审理索赔不超过RM 1,000,000-00的民事案件。此外,他们审理除了判处死刑的犯罪之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感到不满意,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

  一般来说,高等法院审理索赔额超过1,000,000令吉的民事案件,并审理可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此外,它还听取地方法院的上诉。

  马来西亚有许多高等法院。在每个州,例如槟城和吉隆坡高等法院。如果当事人对高级法院的判决感到不满意,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

  马来西亚法庭级别的更高一级是上诉法院,由上诉法院院长领导,法庭审理高等法庭上诉。通常,他们由3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审理上诉。

  马来西亚联邦法院

  最高法院于1948年成立。随后最高法院被联邦法院和另外三个高等法院(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新加坡高等法院和婆罗洲高等法院)取代。

  在1965年,新加坡决定从马来西亚脱离。因此,只保留了马来西亚和婆罗洲高等法院。

  在1985年,根据1983年宪法(修正案)法案,联邦法院更名为最高法院。与此同时,允许联邦法院提交上诉于英国枢密院的第131条被废除。上述条文的废除,标志着向英国枢密院上诉的程序已经结束。

  在1994年,最高法院再次更名为联邦法院。因此,可以说馬來西亞聯邦法院创立于1994年。馬來西亞聯邦法院司法管辖权是审理上诉法庭上诉。关于馬來西亞聯邦法院法官选任方式,国家元首有权力依据他人的建议任命联邦法院法官。然而,任命的酌处权属于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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